一、注册不当商标的概念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二、注册不当商标的界定:
根据以上规定,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不受时间限制。
1.违反商标禁用条款的注册商标:
指使用了《商标法》规定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的注册商标。也就是违反新《商标法》第10、11、12条规定的情形。第10条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第11条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第12条是对于立体商标的禁用条款: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立体商标违反该禁用条款的,也应予以撤销。
2.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这是一项兜底条款,实践中不正当手段众多,难以穷尽列举,这一规定有利于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二)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五年内可以请求撤销的情况:
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下条款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1.侵犯权利的,可以请求撤销。a.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容易导致混淆的。
b.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2.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3.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4.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依巴黎公约修订过程中以及一些非政府间工业产权国际组织的讨论中以及在WIPO的示范法中比较一致的意见,所谓优先权应包括:(1)已经受保护的厂商名称权(亦称商号权)(2)已经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专有权;(3)版权;(4)已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权(5)姓名权;(6)肖像权;(7)商品化权例:以鲁迅之名命名的鲁迅美术学院算来已有63年的历史,孰料,突被鲁迅之子周海婴指责侵权,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要求撤销鲁迅美术学院的商标注册申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周家认为,说鲁迅美术学院侵权,不是说鲁迅美术学院不能叫这个名了,而是指鲁迅美术学院在根本未与周家联系的情况下,去年就把鲁迅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这是不应该的。周家认为,鲁迅的商标只能由其家属来申请注册,而不应由鲁迅美术学院来申请注册。周家认为,全国目前有近十家学校用了鲁迅的名字,这些学校的冠名均应征得周家的同意,而此番周家要求撤销鲁迅美术学院的商标注册申请,讨回鲁迅的注册商标,就是要保护鲁迅的姓名权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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